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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遊性侵太太好友 宣判無罪〈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據英國平面媒體報導指出,英國有一名33歲女子,在去年7月時,邀請一對好友夫妻在家中做客,同時為表示心意,還請他們留宿一晚,沒想到這位好友的先生,竟然在深夜時溜進她的臥室中,並強暴了深睡狀態中的被害人。   不料,這名男子在被捕後,竟然在法庭上辯稱自己在「夢遊」,壓根耳都不知道做了什麼好事。法庭對於這起少見的(夢遊強暴案)審理時,陪審團竟然也都多數相信該男子的答辯,於是宣判無罪。   這名遭到好友先生強暴的女子,當庭聽見判決結果後,相當震驚並痛恨自己的好友,無法替她爭取利益,還讓她先生無罪釋放,她並希望英國政府能修改有關法律,以確保相同案件(夢遊強暴犯)不會以此抗辯,於是逍遙法外。 法律教室:   由於上例仍是英國刑法之實際判例,是否適用我國刑法概念在此不討論,倘若按依我國刑法之觀念套用,對其犯罪嫌疑人乘著太太的好友深睡之際,所為之性交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其標準羅列以主、客觀成就條件如下,客觀成就條件有行為主體、客體、行為、行為結果、因果關係等條件;主觀成就條件,是否為故意或過失。依上述客觀成就條件而言,如有一條件未滿足,即不得構成犯罪,更不用討論是否有主觀成就條件。其中本案件,關鍵在於夢遊行為之犯罪「行為」是否得構成[$300236$]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故針對刑法上「行為」的因果行為論、目的行為論兩種概念,來解釋本案件分述如下: 一、因果行為論仍是以行為為外界變化之原因力。針對該理論又分兩說,分別為身體動作說及有意行為說。身體動作說,是以身體上表徵(即純肉體)之動作本身為行為,但行為人是否具有意思,其意思內容為何則在所不問,換言之,只要有身體上的動作,即可認定「行為」,所以反射運動、物理強制動作、睡夢中之行為皆屬「行為」,如以上述案例,則夢遊中對其被害人所為性侵害之行為,仍屬犯罪行為;有意行為說,學者針對此說又分三說,第一,有意識之身體動作方得為「行為」,故無意識之行為即非刑法所謂之「行為」,是以無意識之反射運動、睡夢中行為,為無意之動作,則非「行為」,如採取此說則上述案件應不構成強制性交罪。第二,以具有故意或過失之身體動作之行為,方得稱為刑法上之「行為」,換言之,如無意識而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於刑法具有可責性,但卻不以之為本說範疇內。如以上述案件,夢遊所為之行為,應為無意識之行為,故不成立強制性交罪。第三,有故意或過失之身體動作,加上須引起外界結果,方得為刑法上之「行為」,如採本說夢遊亦非故意或過失之身體動作,故不得成立上述該罪。 二、目的行為論的概念是,以行為之目的、結果為「行為」之本質,換言之,行為是實現可預見之結果。故以無目的的意思之反射動作、熟睡、麻醉狀態等等動作,皆非行為。由於該論尚未完成其理論體系,及無法說明過失亦為行為,故本篇中不再討論。 綜上,管見以為理論仍實務之基礎,上述兩大行為理論皆可表示出夢遊行為,應非屬刑法上所謂之「行為」,故上述行為人之行為,不被認定為犯下強制性交罪之「行為」,並不無可能。   承上新聞事件案例,在我國司法審判實務上,依照刑法對於構成犯罪之「行為」採「具有故意或過失之身體動作之行為」才是刑法所應評價的行為,所以,「不具意識之下的夢遊行為」在刑法三階段理論(或二階段理論)架構之下,應不構成犯罪。但是主張「不具意識之下的夢遊行為」來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性,還必須通過刑事訴訴法嚴格證據法則的檢驗,通常法院會透過醫學鑑定來判斷行為人當時的「夢遊行為」是否是不具意識之下的行為,倘偌鑑定結果夢遊是不具意識之下的行為,就可能會阻卻違法;相反的,就仍會被判定是有罪的。   惟在台灣司法實務上,多數法院、地檢署之法官、檢察官應普遍不採信上述行為人之夢遊行為,故多以被害人之立場,進而認定行為人之強制性交行為成立,並論罪懲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