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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慶的龐大遺產 待分配〈解說:王乙凡律師〉

新  聞:
  在台灣經濟起飛當時,為台灣寫下輝煌的一頁,人稱「經營之神」的王永慶在拜訪美國時於睡夢中辭世,消息傳回國內震驚工商界人士。民眾關心其深厚家產繼承問題,也引起各界廣泛討論。原因是王永慶娶有三房妻室,其中二、三房共有子女9名,加上大房共有10名繼承人,如果未立遺囑的話,其財產由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之。
  台灣民法繼承篇論,若無預立遺囑者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之順位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次按民法第1144條配偶之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之。問題在於大房是否會先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若是如此的話,遺產繼承的金額將會重新洗牌分配,因為夫妻婚姻關係消滅亦是法定財產制關係的消滅,一方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日前,繼承人之一的王文洋對三房發出存證信函要求其公布遺產,遺產如何分配再度成為眾人焦點。

法律教室:
  國內企業界的傳奇人物王永慶,在他有生之年創造了王氏企業王國,奮鬥甘苦的人生傳記,也成為國內有志人士競相學習模仿的典範。因為王永慶娶有3房妻室,依我國採取一夫一妻制,所以王永慶與大房有婚姻關係,而僅有配偶享有法律賦予專有之權利義務。關於王永慶遺產分配問題,茲分為兩種情形敘述如下:
(一)、預立遺囑的情形:
  首先須釐清者為,非由婚姻關係受胎所生之子女【參照民第1061條】,須經過生父認領者,在法律地位上視同婚生子女,另有雖未經認領但是生父有撫育之實者,亦視為認領【參照民第1065條】。推定王永慶立有認領9為非婚生子女而且立有遺囑的話,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在不違反[$1314$]特留分規定下。可以自由處分其遺產。特留分意思為:「繼承人依應得之財產數額的2分之1,為特留分。」所以,被繼承人在特留分的原則下其遺囑如何分配遺產,法律是不會介入干涉。但是遺囑方式須符合法定要件分述如下:
1、自書遺囑: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2、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3、密封遺囑:「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4、代筆遺囑:「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5、口授遺囑:「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二)、未立遺囑者,依法定方式分配遺產:
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規定,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遺產,繼承遺產權利是無分軒輊。
  須注意的是,若夫妻未約定財產制者,是適用法定財產制之規定,一但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含婚姻關係消滅者)他方可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權利【參照民第1030之1條】設若王永慶大房有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話,前述兩種分配財產之情形,惟須先處理夫妻之財產剩餘分配後,剩餘的就是王永慶的遺產。質言之,該筆遺產再加上大房之剩餘財產的總合金額,大房可得到總額的2分之1之夫妻剩餘財產,剩餘下的財產再由繼承人均分。另外值得討論的是,因為王永慶有三房妻室共有9名子女,加上大房具有法律上之配偶身分,得參與和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遺產,而二、三房雖不具法律婚姻關係之配偶身分,無得參與分配遺產的資格,但是民法賦予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因為被繼承人死亡未得到遺贈且不能生活又無謀生能力,可得請求由親屬會議決議依其受扶養的程度及情況與其他關係等考量,酌給遺產。所以二、三房得依民法第1149條遺產酌給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