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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下蠱騙專櫃小姐上床竟無罪〈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男子汪x強竟以隨機撥打電話之方式,向雜誌上的化妝品專櫃小姐「小君(化名)」謊稱辯稱是她的好朋友,後因自己遭人下蠱,於是須觸成一名女子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才能破解此蠱,不然會病情會急轉如下。小君誤信為真,與假扮第三人的汪男發生性行為,經過朋友求證後發現被騙,於是憤而提告汪男性侵害。   承審的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小君肯犧牲自己挽救好朋友的性命,仍是屬於「道德上的崇高行為」,卻與法律所欲規範的不法行為有異,汪男使小君誤信進而害怕朋友會往生,再引導小君與他發生性行為,雖有可議之處但無其不法,因此判決汪男無罪。至於,起訴檢察官則表示,法官見解雖不無邏輯與理由,但汪男業已坦承犯罪,加上被害人小君出庭不斷哭泣,亦有多次強調並非意願與汪男發生性行為,純粹真的是被汪所欺騙,於是公訴檢察官討論後將提起上訴。 法律教室:   由於本案件中,汪男與小君發生性關係仍是因,汪男使用欺騙之手段以致小君誤信,汪男為友人陳xx,同時告知小君他被下蠱之情形,並表示需要她與一名男童發生性關係,方得化解。按[$300236$]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本案中汪確實有欺騙的行為使其雙方發生性交,惟並無「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行為發生,再者,汪男在電話中,已與小君溝通清楚需要「性交」,故在本質上小君已同意與第三人從事性交行為,是以如採「違反本人意願」之認定標準即可以構成犯罪,依其上述之情形,汪並無違反其意願使其小君從事「性交」之情事,故應不成立本罪。   至於,得否依其[$300241$]同法第225條之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因本案件中小君之職業仍為專櫃小姐,故從其客觀等判定標準而言,應非屬精神、智能及心智上有障礙或缺陷之人,故嚴格來說僅是經小君同意,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所生之性交行為,故本罪亦不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