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過失燒死大學情侶 遭判賠 〈解說:李婉華律師〉
新聞:   民國九十五年間,位在新莊市鬧區一幢出租公寓發生大火,由於煙囪效應助長,導致某大學法律系學生吳姓男子及其女友廖姓女子慘遭濃煙嗆死。檢警事後調查,這起火災的起因,係因一樓服飾店女店員黃女吃過中餐後於二樓的休息室「飯後一根煙」煙蒂沒有熄滅,在經過二個多小時持續悶燒後引燃到衣料,終致釀成這起導致二死的慘劇。 法律教室:   因煙蒂未熄滅而引起大火其被告為實質危險犯,也就是失火的行為產生公寓燒毀的結果。其雖因過失導致出租公寓失火而燒毀,因此由[$300175$]刑法173條第二項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之所在之建築,失火罪中燒毀為成立此罪名的必要要件。因此被告成立失火罪的過失犯,但失火罪中是否為過失並不影響罪名的成立。而公寓大火造成兩名學生不幸身亡是為[$300296$]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被害的一個行為侵害兩個法益:生命法益及財產法益(燒毀的公寓),此為法律上的想像競合應當從一重處斷,刑罰中應論以過失致死罪。   另民法上被害不法侵害他人財產上的損失,則公寓所有權人可依[$190$]民法184侵權行為主張被告損害賠償。而被害人家屬可依[$204$]民法192條、[$203$]194條請求被告侵害他人致死的損害賠償及[$204$]民法195第三項對於被害人家屬身分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部份,黃姓因涉公共危險罪嫌遭到起訴,並被板橋地院一審減刑後判處八月徒刑,目前仍在高院審理中;民事部份,吳姓、廖姓的雙親都對黃女提出共二千一百六十餘萬元的求償,板院審結後,判決黃女應分別賠償吳家、廖家家屬各二百卅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