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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病危子偽文移轉財產
新聞:   父在去年二月,不慎摔倒受傷送醫住院,後又因感染意識不清。林00得知身分證在弟弟住處,偽造父親因重病住院委託其代申請補發身分證切結書,再委託代書將所住的兩棟房屋以低價出售過戶到自己名下。並由蔡女擔任代理人,申請契稅繳納證明。直到稅務人員前往丈量建物,案件才曝光。   林姓男子辯稱,因發現弟弟拿走父親身分證去盜領存款,為了阻止他才會去補發父親身分證,為的是凍結父親的帳戶,當時裡面還有一百三十七萬元。後來是因為父親認為弟弟和其他姊妹都不積極救護他,才將房子過戶給他。   但檢方根據住院資料查出,林父從被轉入加護病房後,插管且意識不清,無法言語或筆談,根本無法授權其子代申請補發身分證及轉移名下不動產,因而認定林00夫婦偽造文書的犯行。 法律教室:   上述新聞內容雖為家人所為但其偽造私文書及所登載並非基於本人意志而處分的行為,當事人本身已處於意識不清之下當然推定為無法行意思表示。而該行為內容又將有生其損害於他人的可能故當可偽造文書罪名。   本新聞中林00並非基於本人意志而冒名當事人的委託填寫補發身分證切結書,則當構成[$300225$]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而將所申請的身分證件及相關證件處分當事人的財產,乃基於刑法[$300229$]第214條成立使公物員登載不實,無製作權人經聲明或申報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固有偽造文書成立的可能。而蔡女與林姓男子有共同犯罪的犯意及行為則當有共同正犯的身分存在,論以相同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