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車禍被認為殺人罪嫌〈解說:秦嘉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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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地檢署調查發現,29歲男子黃x龍97年1月初晚間9時許,開車行經泰山鄉公x路同x二橋山區路段時,他因為車速過快,於是跨越雙黃線撞及對向機車騎士,而林姓騎士被撞落到20公尺深度的高架橋下,在經過送醫後仍不治死亡,但黃在肇事後,不但沒有下車查看,還加速逃離現場,直到離開約近500公尺左右,才撞到限高鐵桿而停止逃逸,檢方表示路段的速限僅有每小時30公里,但黃卻飆車肇事還逃逸,有其殺人之故意,故直接依殺人罪嫌予以起訴。
黃某他否認有殺人的故意,辯稱他是要超車才不慎撞到對向騎士,但是一對正在附近看夜景的情侶,目擊整個過程,並用手機馬上報警及叫救護車。這對情侶向檢察官說,黃的自小客車一路從山下循S型山路高速飆上山,他沿途都沒有看到同向有其他車輛,故跟本沒有超車的必要,進而被認定是飆車肇事,而非超車不慎。
法律教室:
按刑法13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之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另同法14條無認識之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之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同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之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上述案例黃男,被看夜景的一對小情侶,指述他一路都是疾速飆車,進而被檢方認定是飆車行為,所以有間接故意,另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客觀因果關係,又肇事後他並沒有停車查看被害人情形,或請救護車到場處置等行為,故除應依故意殺人罪嫌外,亦有觸犯[$300191$]同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及[$300314$]第294條遺棄罪之規定。惟其中關鍵最大的影響仍是在於,故意與過失之認定,如果認定故意殺人其刑責則比其過失殺人之刑責大出許多,至於黃男從山路瘋狂的高速行駛,原本就是比較危險,但是否因此即應認定為對殺人之故意,敝人以為,倘若黃在撞擊到被害人之時,有蓄意將其被害人致死之動機,如拖行死者、再次倒車輾斃死者,則係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方得稱為故意;至於如因黃仍因高速行駛又有肇事逃逸等情,加以認定為殺人之故意,則有將其「過失」之規範特意排除在外,而在適用法律應有違誤之虞,但如果是要嚇阻有飆車習慣駕駛人,則不應全然以人民法感來加以認定為其刑責,仍需回歸法律認定之基本原則為適當啊。
發佈日期:2009-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