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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包庇、侵占、販毒 有辱官箴〈解說:簡文玉律師〉
新聞: 北部地區某警察局,爆發8名員警涉嫌收受賄賂、包庇毒販、侵占應扣押毒品,而毒品用以餵養線民。其中更有毒蟲指認,員警之間有其中一位,涉嫌私下販賣海洛因,昨日已經遭到拘提,漏夜偵訊。 檢查單位也將疑似用毒的員警,採集尿液,送交檢驗。8名員警大多都是為了餵養線民,其中2位員警涉嫌販賣海洛因罪嫌較大,檢調單位認為有損警界名譽,已經全力偵辦中。 法律教室: 此社會案件使警界蒙羞,而涉案員警可能構成[$300124$]刑法第122條違背職務或賄賂罪,所謂賄賂,乃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所謂不正利益,只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之慾望ㄧ切之有形無形利益而言。然而此法規定,公務員需違反職務,警察包庇毒販,應抓人而不抓人,屬不作為而違反;侵占應扣押毒品,甚至餵養線民,此行為的確違背職務,如證據確著,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警察的大好前程,毀在自己手上,非常惋惜。 甚至有其中兩名員警涉嫌販賣海洛因,可能觸犯刑法之特別規定,[$911434$]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罪之重大,員警卻以身試法,有&20617;警界尊嚴,且依[$300136$]刑法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公務員假借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ㄧ。警察知法犯法,卻不懂自重,有辱官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