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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漏水屋 不能解約?〈解說:白宗弘律師〉
新  聞:   鳳山申小姐96年透過○森房屋,買下一戶透天厝,簽約後因發現房屋有嚴重漏水現象,賣方仍未依約修繕,因此申小姐提告要求解約,並要求加倍返還已付價款,但高雄地院找來結構技師鑑定,認為該屋漏水只要三萬五千四百元就能修復,日前判申女不得解約。 法律教室:   一般消費者買房子最怕遇到凶宅、輻射屋、海砂屋、漏水屋,然買房子是人生中一件大事情,所以消費者最好能謹慎研究買賣契約,本件因雙方買賣契約內有明定,「除不動產說明書已載明者外,本買賣標的物如有未能於簽約時發現確認之既存瑕疵(如設備損壞、滲漏水等),應由乙方依民法擔保之相關規定負責修繕或按修繕費用減少買賣價金。惟若經檢測確認為輻射屋、海砂屋或建物主結構損壞達危樓標準者,甲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契約。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因雙方未另有規定,系爭房屋漏水嚴重的部分又未達「建物主結構損壞達危樓標準」,申小姐依約僅能催告被告修繕或按修繕費用請求減少價金,尚不得逕行解除契約。   上述案例僅可讓消費者知道買賣汽車或房屋等大型貴重商品,若有特別在意的部分必須加註在契約內,以免喪失自己的權利,絕對勿隨便聽信仲介的花言巧語,還有盡可能找自己熟識或認識的土地代書辦理,才對自己的權利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