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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售針孔犯法?嗎?刑事局逮三業者〈解說:簡文玉律師〉
新  聞:   刑事局偵六隊會,2日會同全省多個縣市警局,破獲一個販售針孔型竊聽、竊錄器材的非法業者,查出嫌犯李※震(34歲)、林※寶(39歲)、陳※瑜(39歲)為竊聽、竊錄器材販售業者,意圖營利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廣告,公然對外販售多種非法竊聽、竊錄針孔器材出售的針孔攝影。其中不少偽裝成汽車遙控器、打火機、鈕扣、鋼珠筆、停電照明燈、手錶、大樓偵煙器、識別卡、小皮包等型態多種,並在鏡頭直徑不到0.1公分微型針孔攝影機窺視,而且掃瞄器也偵測不出;警方在台北縣市逮捕嫌犯李※震等三人,「便利窺視竊聽竊錄」之罪,已移送法辦。   李嫌等三人坦承非法販售竊聽竊錄器材,全案偵訊後已依法移送台北及板橋地檢署偵辦。警察更是人手一支。值勤時蒐證自保,苗栗警察直接夾在防彈背心上,好用的不得了。   警察提醒民眾,偽裝拍攝器材都是非法,不管你是使用者還是販賣者,都會觸法。但諷刺的卻是,抓了半天,警察卻是最大客群。 法律教室: *[$300337$]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又[$300338$]第315條之2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  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  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就是上述案例警方移送的「便利窺視竊聽竊錄」之罪,但[$300336$]刑法第315條法律構成要件需無故,若是因通姦、離婚、債務糾紛等原因竊錄因非無故。依[$30152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而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同法第3條規定,該法所稱通訊包括言論及談話。且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   若出售竊聽、竊錄針孔器材的業者,仍舉證知道購買者購買原因是在合法範圍使用,非使用在非法其販賣該物品應屬無罪,縱使業者遭檢察官起訴,應在法院仍有無罪之空間(否則販賣西瓜刀的五金行,豈不是都要被起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