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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洗壞外套 需賠6.3萬〈解說:簡文玉律師〉

新  聞:
洗衣店洗壞名牌衣服,須賠償客戶洗衣費用的252倍!
  高雄市蕭姓女顧客將GUCCI的外套送洗,並告知使用乾洗,該件GUCCI的外套僅穿過一次,然致系爭外套經洗衣店處理後發生縮水、移染、褪色現象,且衣物左下前、後端均有一大片疑似茶色污漬,嚴重喪失衣物美觀及價值。蕭小姐憤而向洗衣店求償66,950元,但經高雄地院判決賠償63,000元,只比原價少3,950元。

法律教室:
店家張貼之「洗衣定型化契約」未特別強調
  律師認為洗衣店提出刊印「洗衣定型化契約」之看板表示為張貼、懸掛於其店內之契約條款,而蕭小姐雖稱未注意洗衣店店內當時有無張貼上開看板,惟以洗衣店為洗衣業者,於店內公告揭示其與消費者間之相關權益關係,以明示自身責任,尚不違反經驗法則。且蕭小姐僅係未注意洗衣店店內有無張貼、懸掛上開看板,亦非明白否認洗衣店有懸掛上開看板,是洗衣店所稱於店內有懸掛上開「洗衣定型化契約」看板乙節,尚堪採信。

店家定型化契約內容與經濟部公告不符
  而上開「洗衣定型化契約」記載「衣物不能返還時之賠償數額:送洗衣物因不能返還者或發生毀損者,則其賠償數額視其情況而以洗衣價之五至二十倍賠償之。(但最高賠償限額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整為限)」、「特殊衣物洗滌:顧客送洗之衣物價值特別昂貴或具有特殊意義者,得另與洗衣業者約定該衣物因洗滌或保管之過失致生毀損時之賠償數額,洗衣業者得加收洗衣費用。」,並未如經濟部於90年7月6日以經(九0)商字第09002143100號所公告「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來源: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明確區分送洗衣物因可歸責於洗衣業者之事由,致遺失、滅失,或洗衣業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送洗衣物毀損者所應負擔之賠償責任(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條),而中央主管機關得選定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目的係為維持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合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故乃為企業經營者之最低標準規範,企業經營者如漏未記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事項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條例第15條第2項之規定,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店家過失重大,蕭小姐求償合理
  故於此自應適用經濟部所公告之「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相關規定,再者系爭衣物經洗衣店洗滌後發生縮水、移染、褪色現象,衣物右下角並留有一片茶色污漬等,顯然已嚴重喪失美觀及其使用價值,已與滅失無異。蕭小姐送洗系爭衣物時已說明應以乾洗方式洗滌,系爭衣物所附之洗滌標示,亦標示禁止水洗,然洗衣店身為專業之洗衣業者,明知系爭衣物禁止水洗,自應尋求其他方式清洗污漬,其竟仍以標籤明示禁止之水洗方式清洗,顯然違背蕭小姐之指示及衣物之洗滌標示而有重大過失,自有可歸責之事由。
  蕭小姐翻出行政院主計處頒訂財務分類表,指衣服最低使用年限5年,折算購買未滿1個月,折舊金額僅892.6元,但她願意釋出善意打95折,讓店家僅賠6萬3000元,應為合理請求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