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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消滅 警校要求賠償敗訴〈解說:白宗弘律師〉
新  聞:   蘇姓警員和宋姓警員兩人分別在84、85年從警大大學部畢業,出任警職,又各為考上司法特考、生涯規劃等因素,於90年4月、同年2月辭去警職。警大「依警察學校畢業生服務年限辦法」等規定,和蘇、宋兩人簽訂契約,約定畢業後若未服務警職滿六年,須賠償在校期間全部公費,分別求償近70萬元公費款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警大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警大追討已超過請求賠償權時效5年規定,昨撤銷改判警大敗訴定讞,蘇、宋兩人均不必賠償任何公費。 法律教室:民法請求權】[$125$]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請求權】[$400558$]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警大勝訴為警大和蘇某、宋某所簽訂之契約為民法上之契約,故有民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警大契約在90年後適用行政程序法時效規定(行政程序法在90年1月1日施行,警大在96年1月提起本件訴訟,此案賠償請求權顯然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的90年元旦之後,適用於行政法賠償請求權時效規定)。 關於大學養成教育部分,係屬學生與中央警察大學的關係,其權利義務關係,包括服務年限與計算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內政部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中央警察大學各學系養成教育之畢業生,服務年限為6年,其服務年限之計算,應自到職日起算,並扣除兵役期間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