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辦門號送獎金」您相信嗎?〈解說:簡文玉律師〉
新  聞:   林某失業在家缺錢花用,因為看到報紙有「辦門號送獎金」廣告而撥電去詢問,對方是名叫「阿樂」的人,告訴他申辦一個手機門號,可以拿4000元。不料此門號被「阿樂」拿去不法使用,前後用台北地檢署的名義詐騙另外一人曹某。「阿樂」謊稱曹某的帳號被詐騙集團盜用,所以存款有危險,須先交付300萬元供給檢警保管。   曹某匯完款回家後,越想越不對,打「165」反詐騙電話查證,並詢問錢是否安全,這時才知道被騙,但錢已全數被轉出要不回。曹某畢生積蓄化為烏有,精神幾乎崩潰。對方用林某門號騙得曹某300萬元,林某沒拿到錢,卻因為主嫌不知道是何人,林某是本案唯一可以查出來的人,地院判賠民事林某要還曹某300萬元;刑事依幫助詐欺罪嫌被判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 法律教室: [$300366$]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詐術係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之一切方法。 [$300030$]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社會經驗 應可預見 林某將自己申請的手機門號交給自稱阿樂的男子,取得4000元報酬,而林某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通常經驗也就是法律名詞中的「社會經驗法則」及日常生活中政府、媒體宣導,應可預見將自己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交付予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竟不違背其本意,卻仍執意出賣交付,則林某有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明確。 現在行動電話門號申辦制度,一般人向電信業者申辦門號,僅需攜帶指定身分證件,由本人或委託他人就可辦理,並無特定資格或有何身分限制,此為具備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之人均知悉之事實。若遇不相識之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辦門號,反以登報方法並提供現金為誘因,向他人徵求收購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對於該收購門號之人是否作為合法使用,一定會懷疑。 ◎ 正犯vs幫助犯 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509號)。 林某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詐騙集團成員行動電話門號,該詐欺集團成員利用林某之幫助,以該門號撥打電話予曹某施詐、誘騙匯款,足見被告僅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並無證據證明林某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 民刑事判決 林某係犯[$300366$]刑法第339條第1項、[$300030$]第30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其幫助他人犯前開罪名,依[$300030$]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民事林某判賠金額300萬元;刑事判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