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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廢棄彩卷 竟中獎170萬!?〈解說:簡文玉律師〉
新  聞:   台北縣一名水電工杜某,時常在板橋某家運動彩卷行下注買彩卷,經常和店員索討廢棄的彩卷,參與富邦彩卷抽獎活動,某天杜某又向店家要50多張沒中獎彩劵,其中20張是一名顧客下注簽中的20張且每張中獎金領17萬6千元運動彩劵,杜某將50張彩劵對獎後發現其中十張是有中獎的,就將自己對到的彩劵拿去兌換170萬現金。運動彩券行和運彩公司對帳後發現少了20張彩劵,報警處理。   警方認為,杜某覬覦彩劵行20張彩劵,假借回收的方式偷走彩劵。杜某辯稱,自己是在回收中找到彩劵,為事後發現有中獎彩劵想佔有才未將彩劵交回。 法律教室: [$300346$]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所謂竊取當指於違反他人意願之客觀情形下,就他人對動產所原有之持有狀態加以瓦解並從新建立支配管領力之行為。 [$300364$]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 所謂遺失物指所有人並無拋棄之意,由於偶然事由而喪失持有之物。 新聞中杜某將店員所給的彩劵帶回家對獎,係以店員將中獎彩劵及未中獎彩劵放在一起拿給杜某,杜某並無偷竊之意圖。而後對獎發現其手中的彩劵有中獎的彩劵,意圖將這些彩劵佔為己有並未歸還於彩劵行,其行為構成[$300364$]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而非竊盜。如以警方所言,杜某有犯罪的意圖,且確實實施此行為竊佔他人之物。故彩劵係以店員不小心的放入未中獎的彩劵中,或是杜某自己將彩劵放入未中獎的彩劵中,此兩種行為為不同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