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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老師制止過當 孩童傷重不治
新  聞:   屏東縣特教班的楊姓國小老師,於96年5月某日中午在地下室「知動教室」內,照顧謝姓等六名特教班學生,趙姓特教老師帶領另一批學生準備進入「知動教室」,林姓助理幫忙開啟鐵捲門讓趙老師等人進入。原本在教室活動的謝童,看見鐵捲門開啟就打算衝出,楊姓教師阻擋謝童,兩人在走道不停推撞,趙女及林女一起壓制謝童,使之無法離開教室。下午,謝童又多次靠近、攀爬鐵捲門,楊姓教師再度出手阻止,謝童多次被楊師撞倒。謝童有癲癇病史,倒地時後腦撞擊地面軟墊出血,隔天傷重死亡。   地院判處楊師有期徒刑一年,被害人家屬上訴高等法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楊師多次推倒謝童與其死亡有關係,但認為楊為心急且已表示願意賠償,可見其悔意,應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並提供五十小時社區義務勞務。 法律教室:
[$300296$]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新聞中楊姓老師身為特殊教育班老師,為從事特殊教育業務之人,其既以照顧特殊教育學生為其主要業務,則自負有在其利用身體的介入和約束以阻止身心障礙學生問題行為延續之「身體的阻遏或動手制服」時,應隨時注意上開原則、務必保護行為個體之安全等注意義務,且亦應注意謝童體型瘦小,不應採取正面推倒之執行方式,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事由,竟疏未注意,在舖設有軟墊之知動教室內,數次自正面推倒立姿之謝童身體,使謝童因而倒在知動教室內之厚達2.2公分之軟墊上,其中有二次致其後腦撞擊軟墊,楊師有違反上開注意義務之過失行為。 ※ 針對身心障礙者之問題行為處理,教育者應依據其問題行為之嚴重性,例如次數、頻率做出不同之策略,而如果其問題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自身安全、他人安全而有意外或危險且具急迫性之情形時,教育者得衡量情形,利用身體的介入和約束以阻止行為的延續,此在學理上稱之為「身體的阻遏或動手制服」;「身體的阻遏或動手制服」在學理上雖無既定之標準模式或執行程序,然其目的既在於保護行為個體或他人,而非處罰問題行為,且在實際之情況中,身體的介入以制服行為個體往往會有增強問題行為的作用,另一方面,執行制服的人很有可能在身體的糾纏當中受到傷害,因此,使用前後要有適當的準備。「身體的阻遏或動手制服」的制服方式很多,最重要的原則是看行為個體的體型體力以及行為的性質,選擇最適當的方法。 ※ 傷害致人於死vs過失致人於死 傷害致人於死罪與過失致人於死罪間之區別,應以行為之初有無傷害人之故意為斷。前者本意在於傷害,而生死亡之加重結果,其間並無致死之過失;後者則無傷害之本意,純因疏虞或懈怠,而生死亡之結果。 法律規範各種社會活動所具有之各不相同之危險方式與危險程度,藉以避免此等風險產生過度之損害,而定有各種不同之注意規則,特別是一些具有較高危險性的社會活動,以提醒參與特定社會活動者,在特定事項上保持特有之注意,而此等注意規則所規定之各種應行注意之情狀,行為人對之即負有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