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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在家中賭博 竟被逮捕〈解說:白宗弘律師〉
新  聞:   過年期間,高雄市有八名阿公阿嬤玩牌,說好每贏一次的人,拿出10元買點心飲料,玩了大半天還湊不到200元茶點。警方竟然到家裡抓賭博的阿公阿嬤,找出600副四色牌及600元賭資。警方在偵訊後認定有抽頭行為,將68歲李姓女屋主依賭博罪嫌移送,其他涉嫌賭博的7名阿公阿嬤,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被警方認定有抽頭行為的李姓女屋主,身上賭資不到100元,她說自己行動不便,鄰居及友人才相約到她家來聊天、打牌。聊天打牌也得有東西吃有飲料喝,才說好贏的人拿出10元,待累積到400~500元再買來吃。   8個年紀加起來近600歲的阿公阿嬤,趁著過年在友人家打牌消遣,卻被警方當成賭客,依賭博罪及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 法律教室:
[$300288$]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300288$]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108號判決意旨參照)。 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職棒簽賭、六合彩組頭以電話、傳真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
[$301612$]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新聞中阿公阿嬤在朋友家中賭博,朋友的家是非公眾得出入場所,但警方認定屋主有抽頭行為,觸犯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因此將屋主依賭博罪嫌移送,其餘賭客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