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小吃攤販有沒有適用勞保法?
新  聞:   台中某家有名的知名鵝肉小吃店被網路評價為台中美味小吃之一。一名吳姓員工是老闆娘的弟弟,在鵝肉徐工作28年,負責煮鵝肉、切鵝肉。但去年九月被降薪後,吳男表示希望退休,但老闆娘拒付退休金,又沒有幫吳男投保勞工保險,導致吳男無法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吳男提告求償三百八十七萬元。 法律教室:
勞工保險條例 [$401887$]第6條第1項第1、2款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401942$]第58條第1項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法院審理認為,鵝肉小吃店有員工五名,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雇主該替員工強制纳保的規定,從鵝肉小吃店適用「勞工保險條例」起計算,吳男的退休年資為十一年,退休金是一百零八萬餘元,加上未領到的勞保老年給付一百六十四萬餘元,判決鵝肉小吃店要給付吳男共二百七十三萬餘元。 ※勞資糾紛求助管道: *勞工局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02)2759-8889轉7016;台中市政府勞工處 (04)22289111;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07)812-4613轉407) *當地縣市政府的”勞資調解委員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律扶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