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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豐斷橋案 業務過失致死被提公訴〈解說:簡文玉律師〉
新  聞: 台中后豐斷橋案,2監控人員涉業務過失致死被提公訴。   前年「辛樂克颱風」來襲,維繫台中縣后里鄉到豐原市主要交通要道的后豐大橋,遭到高漲的大甲溪滾滾洪水沖刷而斷裂,不料因為負責養護的公路總局第二工程處沒有適時封橋,有三部車輛掉落橋下,不幸造成三死三失蹤的慘劇。   經由台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追查,認為當時負責監控橋樑安全的楊先生與廖先生兩人,因買便當或去加油擅離職守,晚了近一個小時才回報。洪水已達到紅色警戒線,封橋動作更涉嫌太過緩慢,才會釀成車毀人亡的悲劇,全案經偵查終結,將兩個人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 法律教室:
[$300296$]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於執行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100571$]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請求賠償,該條之成立要件: ● 行為人需為公務員。 ● 需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 行為不法。(於本件即怠於執行職務之不作為) ● 需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須人民之自由或權利遭受侵害。 ● 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