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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偷腥寫性愛日記 過追溯期妻難告〈解說:簡文玉律師〉
新  聞: 夫偷腥寫「性愛日記」 過追溯期妻難告   一名在某客運公司工作退休且已婚的沈姓公車司機,背著妻子,從民國96年開始搞外遇。結果沒想到外遇的對象郭女,在民國97年,和另一名林男交往,沈姓司機醋勁大發,立刻要郭女簽下切結書及性愛契約,要求女子得在每個星期一和星期四,都得和他見面並且發生關係,不能和其他男子見面。此外,還更仔細的記錄了保險套的數量,並把它寫成保險套日記。外遇的時間裡頭,兩人互動頻繁,不只有親密合照,還有許多曖昧簡訊。這些白紙黑字,通通成了沈姓司機的妻子提告的鐵證,只不過因為過了6個月追溯期,最後還是告不成。 法律教室:
[$300259$]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300656$]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300259$]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是處罰有配偶者與人通姦,這項罪名屬於告訴乃論,必須在告訴期間提出告訴。婦人發現丈夫的姦情,出軌的時間點是在民國96年底到97年初,但婦人卻遲遲直到民國98年4月才提出告訴,並且於知悉後超過6個月的告訴期,因此判全案不起訴。
[$72$]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新聞中,沈男與外遇女子郭女所簽定的切結書及性愛契約,約定雙方每週固定發生性關係的時間與次數,女方不得因故推辭等語,這樣的性愛契約根本不合法。因婚姻與性行為應該是每個人自主的權利,並非能強制或受拘束,故契約內容以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根據民法規定屬無效契約。 通姦為告訴乃論,告訴期自配偶知悉起六個月內要提告,至於民事求償的時限為兩年,民事庭法官認為先生及外遇女已有不正當交往,違背善良風俗,侵害婚姻忠貞關係及配偶的權利,配偶得獲得精神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