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沒事別亂抱,亂抱會挨告!
某溫泉會館上班的卅歲女子,今年二月上午九點,在整理客房時,蔡姓老闆忽然進入客房,環抱該女員工數秒,一小時後,故態復萌,再度進入客房,擁抱女員約一分鐘之久。當天下午,蔡某故技重施,又趁著女職員整理客房時,進入抱了約一分鐘;隔天,蔡某又進入客房內,再次擁抱該女員工數秒鐘。
女員工感覺受到騷擾和猥褻,越想越覺得不舒服,今年七月向警方報案,控告老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不過,檢警調查時,蔡某大喊冤枉,辯稱是因為女職員工作認真,才給予熱情的擁抱,是愛的鼓勵,不是性騷擾;而女員工則供稱「老闆有強吻的動作」。後來,由於蔡某願意以六十萬元和解,女員工因而撤銷告訴。
法律教室:[$923359$]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交換利益性騷擾)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敵意環境性騷擾) |
*保護範圍:保護範圍擴大及於工作、教育、訓練及公共場所之性騷擾。
◎ 強吻、擁抱、襲胸及摸臀是否有刑罰之制裁?
[$923382$]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300656$]刑事訴訟法訴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是否構成刑法的強制猥褻罪部分?
最高法院17年10月13日決議:「猥褻」係指該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又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
[$300246$]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