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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養媳是養女?可否繼承生父母遺產?
新  聞:   北部一名77歲的江婆婆,還是嬰兒的時候就被送去當「童養媳」,但長大後改嫁。當老婆婆的父母過世後,老婆婆認為他有權利可以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但老婆婆的弟弟認為她在年幼時已經被送去當童養媳,是「養女」了,因此繼承權不存在,但卻無法提出老婆婆從童養媳變成養女的證據,因此法官判江老婆婆勝訴可以繼承生父母遺產。 法律教室: 童養媳是否為養女? 所謂收養,係指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而法律上將其視同婚生子女者。而收養的要件為,經其父母之同意並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926559$]民法第1076條之1定有明文。 而此案例上,雖江老婆婆為童養媳,但其弟卻無法舉證童養媳是經過法律規定之收養辦法處理,因此,法院認定童養媳並非收養,江老婆婆還是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1155$]民法第1072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926559$]民法第1076條之1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