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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小說逾期未還 女判拘役〈解說:林俊賢律師〉
新  聞:   台北市一名女子向漫畫店租了2本小說,逾期未還書,老闆多次催討不成,於是報警處理,最後被法院依侵占罪判拘役15天,得易科罰金,緩刑貳年。 法律教室:
[$300362$]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00074$]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   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按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又侵占罪係即成犯,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 案例中之女子在告訴人所經營之漫畫休閒館辦理會員租書,承租2本書籍,惟租期屆滿後,並未歸還書籍,而將書籍侵占入己,經告訴人多次催告,該女子仍置之不理,核該女子所為係犯[$300362$]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此案原經檢察官以該女子為被告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承審法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由於租借未還之書籍價值僅約380元,且告訴人表示原諒被告,雙方達成和解,被告並賠償40000元,法院審酌被告生活狀況、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15天,得易科罰金。又法院認為被告無前科,此次係因一時欠缺思慮誤觸法網,歷經此次檢警調查偵訊及宣告之刑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依[$300074$]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