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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人妻性交易 不知者無罪〈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  聞:   目前就讀研究所的二十三歲毛姓男子花八千元買春,與二十六歲蔣姓女子進行性交易,後覺服務良好,仍想再次性交。然而毛男不知蔣女已婚且偷偷賣春,傳簡訊給女方再次邀約,並稱「好想再找妳做喔、改天我外賣一樣要叫妳」。蔣女丈夫看到妻子手機簡訊後,控告二人通姦罪,另求償一百八十萬元。   所幸經檢方查明,毛男不知搞上人妻,並非故意通姦,法官也判毛男免賠,但蔣女則須賠丈夫二十萬元。 法律教室:
[$300259$]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204$]民法第195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通姦罪僅處罰故意犯,換言之,犯罪行為前必須知悉對方已有合法配偶,如不知,則無罪。雖性行為應為自由行為,惟為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應合理限制。然而,如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時,並不知對方已經結婚,有合法的配偶,則無法定罪,另通姦犯罪行為發生後,如原告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因此,即無[$204$]民法第195條第1項賠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