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在檳榔攤打牌 警:「聚賭」逮人〈解說:葉鞠萱律師〉
新  聞:   北部一名檳榔攤業者出面指控警方為了衝積效,把打牌娛樂當成賭博罪逮人。   業者表示,過年期間,店內三名名員工打撲克牌,消磨時間,突然出現大批警力進到屋內,將員工逮捕,說他們聚賭,將三人函送法辦!當事人不服,現場只有幾百元,而且是在自己的店面裡玩牌,怎麼可以算公然聚賭。 法律教室: 所謂公共場所,指多數人公共使用或聚集之場所。如公園、廣場、道路等。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指不特定人隨時得出入之場所。雖犯罪行為人認為是在自己店內消遣娛樂,但本案<u>檳榔攤乃屬營業之場所,則為公共場所,並且確實有賭博之行為,因此,本案極可能定罪。 ◎ 如在山野僻靜之處賭博,可以嗎? 雖為山野僻靜處,但仍屬公眾得出入處,故違反賭博罪。
[$300286$]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