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行竊失風 少年悶死婦人〈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宜蘭一名少年,深夜潛入民宅偷竊財物,因行竊過程發出聲響,驚醒婦人;少年怕形跡敗露,竟然悶死這名在市場賣菜維生的婦人。 法律教室: 本案例中之少年,於深夜潛入民宅行竊,客觀上行使未經婦人同意欲取走屬於婦人之財產(動產)之行為,主觀上對其所為的行為有故意和意欲,以及明知自己非所有人,但仍欲以所有人狀態自居之不法所有意圖,但是否成立竊盜既遂依案例無法確定。 又該少年是於夜間侵入侵入民宅行竊,構成[$300347$]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附帶一提,該款原規定為「於夜間侵入注宅…」,於100年1月26日已修正為「侵入住宅…」,故不論夜間或日間,只要是侵入住宅行竊,都會成立本款。 當然少年悶死婦人的行為,直接成立[$300291$]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少年侵入住宅尚未取得財物時就被婦人發現,因而悶死婦人藉以取得財物,則可能會有「犯意變更」的問題,即變更「竊盜故意」為「強盜故意」。按殺人後劫財,是行使「強暴」手段,致使婦人不能抗拒,而取得婦人財物,則可會能成立[$300354$]刑法第328條之強盜罪。又因[$300358$]刑法第332條第1項針對強盜跟殺人罪有結合犯之特別規定,故少年的行為可能成立本罪。
[$300346$]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00291$]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00347$]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00354$]刑法第328條(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300358$]刑法第332條(強盜罪結合犯)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