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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網路騙財 自稱台大十三妹〈解說:簡文玉律師〉
新  聞:   一名男子自稱是台大十三妹其中之一楊女,在網路上騙財,還一人分飾兩角,冒充楊女的哥哥,向一名工程師騙走10多萬元,昨天被依詐欺罪嫌起訴。 法律教室: 刑法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是:行為人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相對人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因為財產處分而使相對人受有損害,前者須為後者的因,後者須為前者的果。 案例情形,該男子使用冒用台大十三妹之一之詐術,使該工程師陷於誤認人之錯誤,因該錯誤而為借貸金錢的處分行為,該工程師因此受有財產之損害,各要件層層相因,互為因果。主觀上該男子有故意和意欲,及明知自己無法律上之正當權源,仍以所有人狀態自居的不法所有意圖,構成本罪。 一般而言,因情騙財,會因「動機錯誤」之情形,而不構成本罪,但本例中,有可能涉及因借貸主體認知不一的「重大動機錯誤」的問題。意思就是,該名工程師主觀上認為是借錢給台大十三妹之一,但是實際上卻是該男子,所以應該會成本罪。 另民事上,雙方間是成立一個借貸契約,但如上所述,該名工程師是誤以為借錢給台大十三妹之一,故其借錢之意思表示有錯誤及被詐欺,可依[$88$]民法第88條第2項或[$92$]第92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並依[$185$]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金錢,及對方是以詐欺此種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其意思表示之自由,依[$190$]民法第184條之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300366$]刑法第339條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88$]民法第88條 (意思表示錯誤)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92$]民法第92條 (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185$]民法第179條 (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190$]民法第184條 (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