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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刺青髒話 傷害罪、強制罪〈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北部一名20歲的劉姓男子,欺負國中同學長達5、6年,不只勒索要錢,甚至還跟2名共犯,在受害人背部刺上我是王八蛋等不雅字眼,並囚禁他2天,身心都留下難以抹滅的傷害。   警方將劉姓嫌犯3人逮捕法辦,但受害人卻可能基於情誼,還幫替對方求情,法官最後判處劉姓嫌犯90天拘役。 法律教室: 經查,本案受害人身上被刺卍字,實屬被害人同意,但被告三人後來又故意在被害人身上刺「我是王八蛋、看三小、幹」等字眼,已經構成傷害罪,且拘禁二日,此行為已經構成強制罪。 惟被害人可能基於同儕情誼,不忍見昔日好友因一時錯誤入獄,向法官求情,因此,法官最後僅判處劉姓嫌犯90天拘役。
[$300297$]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00325$]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