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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男少女嚐禁果 女方母控性侵〈解說:邱銘峰律師〉
新  聞:   一名母親清晨返家,至十四歲女兒房間替她蓋被時,一掀開棉被發現女兒不但全裸,還與一名僅穿內褲、頸部滿是「草莓」吻痕的十七歲少年相擁入眠,當場嚇得尖叫,半裸少年尷尬驚醒,女兒求情:「他是我男朋友!」但母親堅持提告,少年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送。 法律教室: 本案例中,少年的行為已觸犯[$300244$]刑法第227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上少年未滿十八歲,而少女又稱是兩情相悅,得[$300245$]刑法第227-1條減輕或免除其刑,此條法,又稱兩小無猜條款。 因妨害性自主屬公訴罪,對於情竇初開,加上對於性方面好奇的少男少女,考量到刑責稍嫌過重,特立「兩小無猜條款」,屬於告訴乃論,如果雙方皆你情我願,且雙方父母皆不提告,即沒有刑責上問題。惟不代表此條款為青少年偷嘗禁果的護身符,雖沒有刑事上的責任,但仍有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
[$300244$]刑法 第 227 條(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300245$]刑法 第 227-1 條(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300248$]刑法 第 229-1 條(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