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一名31歲的女子,雖然已經跟男友分手,但顧及情分,兩人還是同住一個屋簷下。沒想到昨天46歲的前男友以談判為由,要求女子開門,說時遲,那時快,這不明液體就朝女子身上潑灑,女子臉部嚴重灼傷,幾乎毀容,緊急送醫,但作案的男子已經逃逸無蹤。
潑酸原因疑似是男子不滿女友提分手,以談判為由要求對方開門,接著就朝她潑灑不明液體,被害人上半身和雙腳瞬間強烈刺痛,冷血的潑酸男子眼看苗頭不對,立刻逃逸。
法律教室:
男子對女友潑酸的行為按刑法上已構成傷害罪,行為上對於被害人之身體或健康法益的傷害程度,可分為重傷害及普通傷害。按[$300010$]刑法第10條第4項所謂重傷規定,毀壞視能、聽能、語能、嗅能、味能以及生殖機能或於其他重大不治、難治之傷害。
此案,鹽酸讓女子的臉部嚴重灼傷毀容,可能導致她失明,面目無法恢復正常,傷害已達到重傷程度,鹽酸造成女子臉部嚴重灼傷,甚至是毀容,即便術後,面容也不可能完全恢復正常,故此,傷害已達[$300010$]刑法第10條第4項中的第1款以及第6款所述: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及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而男子的行為使他可能因重傷他人,而被判處[$300298$]刑法第278條重傷罪。
[$300010$]刑法第10條(名詞定義)
第一項、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第二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第一款、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者。
第二款、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
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第三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第四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第一款、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第二款、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第三款、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第四款、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第五款、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第六款、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第五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第一款、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第二款、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第六項、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
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300298$]刑法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
未遂犯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