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新聞來源:中廣新聞網
最近在部落格上流傳一段影片,片中遭猥褻的被害人,看起來像未滿十八歲。警方獲報後,追查IP位址,鎖定一名未滿十七歲的高姓少年,在他的電腦中查扣影片證物。少年供稱是從網路上下載影片,再放到自己網頁,警方偵訊後,依違反兒少法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高中少年因一時好奇好玩,將一段來歷不明的影片上傳至自己的部落格供人瀏覽。影片中的主角似未滿十八歲卻遭人猥褻,這段影片佈滿猥褻不雅的內容。
依照[$300255$]刑法第235條第1項所言,將其猥褻之文字、圖片、聲音、影像等其他物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
網友瀏覽看到影片,進而向警方舉報,雖然案中高姓少年供稱不知情,但因少年未滿十八歲其行為得減輕其刑。少年未滿十八歲,依照[$923063$]兒少法第26條第1項第3款,未成年者不得觀看其有害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等影片,及[$923070$]第33條第1項規定,若違反[$923063$]第26條第1項規定少年得宜由相關機構協助輔導。
[$92306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
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
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父母、監護
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923070$]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3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宜由相關機構協助、輔導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依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申請或經其同意,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或從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禁止從事之工作,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
禁止而無效果。
二、有品行不端、暴力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
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
前項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各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
[$300018$]刑法第18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00255$]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