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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幼被遺棄 判決不需撫養父親〈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阮姓老翁年輕時與配偶育有二名子女,後因流浪街頭經社會局介入而被安置於安養中心,前後積欠社會局十萬九千七百元,新北政府因對阮男的二名子女進行強制執行。
  二名子女向法院提出撫養義務不存在,子女表示父親酒醉會毆打家人,在外也有其他女友,母親也曾告他通姦,父親被判刑確定。之後更是常常不見人影,一回家便是像家裡要錢,最後一次見到父親是祖母過世後回家要分遺產。多年以來,父親從未撫養過他們,甚至會對他們家暴,生活都靠母親一人支撐。
  法官最後認定,阮男未從善盡撫養子女的義務,也有親戚證實阮男的行為,故此阮男子女可以酌情免除扶養義務。可依判決書內容向執行處說明,執行理由不存在,移送機關確認是否撤案。

法律教室:
阮男因流浪街頭而被社會局安置在安養中心,期間社會局所負擔之費用,透過政府向阮男二名子女強制執行清還債務,但阮男子女向法院提起扶養義務之免除。立法院於2010年1月7日 通過增訂民法1118條之1,扶養義務之免除,並總統於1月27 日公佈。依據民法1118條之1的第1項第2款,阮父應對子女盡到撫養義務,但未盡到,故子女可依此免除扶養父親之義務。

隨著時代變遷,家庭結構的改變,子女義務奉養雙親的思想也逐漸轉變。傳統孝道觀念,子女本應以尊親為重,但在面對失德敗壞的父母,子女是否還必須無私的奉獻?若子女自幼被父母親遺棄或虐待,卻在成年後必須受法律限制扶養父母,法律是否已經侵害到子女的權益?這已成現今民法修改的方向。

民事責任
民法第1115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1118條之1(扶養義務之免除)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