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聞:
新北市某公司財務會計經理李女,指摘業務助理張女遲到早退是「bitch」(意為母狗、婊子),慘遭開除,李女不服打官司要求復職。法院認定李女罵bitch是重大侮辱同事,嚴重違反公司工作規則,解僱合法,昨判決李女敗訴。
去年一月二十八日,李女見張女上班遲到,當著三名女同事指摘張女:「妳以為妳是誰?想早來就早來,想下班就下班?」張女回嘴:「妳不是人事主管。」兩人一陣唇槍舌劍後,李女走回座位,罵張女「bitch」(意指母狗、潑婦、婊子)。張女火冒三丈,對同事說:「你們都聽到她罵我。」寫電子郵件給在國外開會的總經理請求處理。
法院認定李女罵bitch是重大侮辱同事,嚴重違反公司工作規則,解僱合法,昨判決李女敗訴。
法律教室:
所謂公然,即使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但實際上不一定要有多數人共見共聞的必要,只要有事實上只要有第三人以上共見共聞的狀況即可達到公然之程度。而所謂侮辱,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不限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襪,使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受到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案例情形,女主管當著三名女同事面前罵張女,顯然已達事實上有共見共聞的條件,且女主管以「bitch」(意指母狗、潑婦、婊子)罵張女,字眼對女性而言極為粗鄙且為難聽辱罵他人的言語,因此,女主管明顯涉有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而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是為授予雇主於員工嚴重辱罵雇主、雇主家人或其他同事,雇主可以直接開除員工不給予資遣費。反之同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是賦予勞工受雇主同前面所述之事件,勞工即可以對僱主終止勞動契約,僱主還要給勞工資遣費。而案例情形,對於女主管辱罵張女辱罵bitch之行為明顯已達勞工對於同事有重大侮辱之情事,公司可依女主管對同事辱罵bitch之行為作處分。
而法院所判之結果,顯符合現代社會勞資雙方應需互相尊重,而資方亦需維護所有勞工與勞工之間是否融洽較為妥當。
[$300330$]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401976$]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401978$]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
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