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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手扶梯摔殘 業者賠上百萬〈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中部一名蘇姓女子與友人在百貨公司逛街時,搭乘手扶梯,因兩名頑童的一時好奇按下緊急按鈕,導致蘇女重心不穩往後跌倒,造成腰椎嚴重受損,認定為中度肢障。   蘇女家人表示,蘇女以第一名畢業於名校獸醫研究所,擔任獸醫師並月領高薪,如今已成中度肢障,讓蘇女身心重創。事後告上法院,依據中華民國電梯協會對於緊急停止按鈕的規定,百貨公司與電梯業者未依規定設置安全覆蓋物,致使被害人受重傷,法官審理認為,業者必須提供安全無虞的消費場所,故百貨公司與電梯業者必須共同負賠償責任,判賠561萬。 法律教室: 案例中,蘇女搭乘手扶梯因孩童好奇而誤觸緊急按紐,導致手扶梯忽然停住,因使蘇女往後摔倒造成中度肢障。根據中華民國電梯協會對於緊急停止按鈕有規定,須設置覆蓋物,並用貼紙示其位置,但當時的緊急按鈕並未設置覆蓋物,使民眾得以輕易觸碰,由此可見,百貨公司與電梯業者雙方都未盡到注意義務。 所謂注意義務,「按行為人過失責任之最重者,莫過於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亦即學者所謂『抽象的輕過失』,申言之,行為人注意之程度,依一般社會上之觀念,認為具有相當知識及經驗之人對於一定事件所能注意者,客觀的決定其標準;至行為人有無盡此注意義務之知識或經驗,在所不問。」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203號判決參照)。 百貨公司為銷售商品之企業經營者,應做到符合消費者對於一般專業水準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未做到;而電梯業者為手扶梯製造業者,應實施手扶梯保養維護工作,並注意緊急按鈕是否有無設置覆蓋物,卻未注意。蘇女以資優成績畢業成為獸醫,本有大好前途,卻因百貨公司與電梯業者的疏忽而致蘇女前途破碎,後續所生之醫療、生活與精神費用賠償,百貨公司與電梯業者應共同負連帶賠償
民事責任: [$190$]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02$]民法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204$]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權及重大身分法益之財產賠償及限制)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401622$]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