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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廂ATM被當靶子 那廂銀行窗戶被砸〈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台中高農門口郵局自動提款機,昨清晨疑似被用來練打靶,螢幕及機台遭開槍擊破,上午8時郵局發現該機台呈斷線狀態,前往察看才發現遭破壞並報警處理,警方過濾監視器畫面追查凶嫌,並無現金損失。 郵局裝設在台中高農門口的自動櫃員機,從櫃員機上監視器,清晨時分拍到一部自小客車停在正前方,隨即一名年輕人持不明物體(疑似槍枝之物),朝自動櫃員機方向發射,只拍到一個大亮點就斷線。 警方研判歹徒疑似用來練打靶,除了射擊約3發外,沒有進一步破壞櫃員機,應該不是為了錢財,偵查隊已進行蒐證,並且展開過濾路口監視器畫面調查。 另,合作金庫台中市南屯分行,7日凌晨警鈴大作,保全及警方一度以為遭竊盜侵入,趕到現場發現係遭人投擲10多顆石頭打破3面窗戶,虛驚一場,事後查出是附近2名少年因遭父母責罵,心情不好,半夜朝該銀行窗戶投擲10多顆石頭發洩情緒。 2少投石 合作金庫響警鈴 警方調查,位於台中市五權西路合作金庫南屯分行,7日凌晨突警鈴大作,四分局偵查隊、大墩派出所及保全公司人員均趕到現場,發現該銀行側牆經理室3面窗戶遭打破。 警方調閱銀行監視器畫面追查,發現有2名年輕人隔著該銀行停車場,接連從約30多公尺外,朝該銀行窗戶投擲10多顆石頭,投擲過程還助跑,宛如在練習棒球九宮格。 警方研判是青少年惡作劇,果然昨天中午就有住附近2名15、6歲少年在家長陪同下至該銀行賠罪致歉,坦承是他們所為,並表示因遭父母責罵,心情不好,晚上睡不覺,才會朝該銀行側邊牆壁投擲石頭發洩情緒,非故意打破窗戶。 警方表示,2名少年行為已涉及毀損罪嫌,但由於少年家長事後願意賠償銀行打破窗戶損失,銀行未提出告訴,雙方已和解,唯警方也指出由於銀行防盜保全系統嚴密,呼籲青少年切莫有類似行為,以免吃上官司。 法律教室: 兩名少年因遭家長責罵,分別對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持不明物體破壞及對合作金庫之窗戶投擲石頭發洩情緒,其自動櫃員機恐已失其效用,窗戶則遭少年砸破已達不堪使用,自足以生損害於郵局及合作金庫;已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步之效用為構成要件。 案中兩名少年未成年,依民法[$193$]第187條第1項明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兩年少年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然少年家長已與對造達成民事損害賠償之和解,其刑法[$300385$]第354條毀損器物罪需為告訴乃論罪,郵局跟合作金庫若不提告,則兩年少年即無刑事責任。 對於未成年少年家長確實要盡到監督責任,以免小孩闖了禍還要賠大錢。
刑法責任 [$300385$]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00388$]第357條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事責任 [$193$]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12$]第12條(成年時期) 滿二十歲為成年。 [$13$]第13條(未成年人及其行為能力)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