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國中生互摑耳光 家長負賠償責任〈解說:邱銘峰律師〉
新  聞:   三名同班國一男學生,前天在學校教室裡因天氣太熱,爭著吹電風扇起衝突,竟演成二打一事件,落單男生被呼了十幾個巴掌,兩頰紅腫,氣得家長要提告。   昨經協調,打人的學生道歉,家長才同意暫緩提告。校方表示打架的三名學生,將依校規處理。 法律教室: 刑事責任: 案例情形中,兩名國中生毆打一名同班同學之行為,係基於傷害罪之共同行為決意,彼此分擔實施傷害行為之ㄧ部,應構成[$300297$]刑法第277條及[$300028$]第28條之普通傷害罪之共同正犯。 民事責任: 對於被毆打之國中生,案例中之兩名國中生顯出於主觀上故意,不法侵害被害學生之身體法益,依[$190$]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為故意不法侵權行為,應對被害學生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因國中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193$]民法第187條第1項之規定,因兩名國中生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故其法定代理人應與兩名國中生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00297$]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90$]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193$]民法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