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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就脫衣大小便 男友無奈警察要辦〈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中廣新聞網   一名女子每次喝醉就脫光,隨地大小便,男友很無奈,警方則是要把這名女子移送法辦。   警方表示,楊姓女子昨晚獨自在火車站前徘徊,先把米色長袖外套脫掉,接著又把裡面的黑色襯衣掀起來,裡面也沒穿內衣,就這樣當眾「袒胸露乳」在大街上晃。   警方獲報到場制止,楊女口中還念念有詞「不要臉,強暴我!」警方起先以為是性侵案件,不敢大意,但調查後,發現這名女子只要喝醉就會脫衣。   警方表示,楊女行為已觸犯妨害風化罪,擇日將傳喚女子到案說明,再函送地檢署偵辦。 法律教室: 該名女子於每次喝醉後,即無法控制衍生脫衣裸露、隨地大小便之脫序行為,案中女子竟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裸露胸部供人觀覽,其場所為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為已足敗壞社會善良風氣,警方以妨害風化罪移送法辦,應依據刑法[$300254$]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所謂猥褻,係指一切違反性行為之隱密原則,及一切足以挑逗他人性慾或滿足自己性慾,或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之有傷風化之行為。 本案僅提到女子脫衣裸胸,並未裸露下半身也未有其挑逗行為,客觀上是否有達『挑逗他人性慾』或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且女子裸露為酒後之行為,酒後之意識是否清楚?是否有故意或意圖供人觀覽尚有爭議。 若主觀跟客觀上都未達其程度,則另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2項規範處罰。
刑法 [$300254$]第234條(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 [$301611$]第83條(妨害善良風俗之四)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   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