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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澡突遇房仲開門 女房客提告
新  聞: 新聞來源:民視新聞   新北市一名陳姓女子,租了新板特區的一處豪宅套房,有一天晚上正準備洗澡時,一名女房仲拿著鑰匙開門進屋,嚇得女子當場尖叫,後來才知道原來房東之前放了一副鑰匙在警衛室,委託房仲租屋,不過房仲自稱忘了房子已經租出去了,女子氣不過,將對房東及房仲提出告訴。 法律教室: 一、刑事上: [$300327$]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乃在保護住居權之安穩及住家之隱私。構成要件上係未得住居權人同意且無正當理由而擅入他人住宅之行為,主觀上要有故意。 案例情形,雖陳姓女子並非房屋之所有權人,但為承租人,就該套房有合法之使用權限,故為該套房之住居權人,而該房仲並未經陳姓女子之同意而自行開門進入之行為,顯係未經陳姓女子同意而擅入他人住宅之行為。該房仲業者雖係帶房客看屋方有此行為,但非屬正當理由,故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惟本罪僅處罰故意之行為,若該房仲業確係因為忘了房子已經出租才有上述行為,其主觀上並無故意,則不成立本罪。 而房東客觀上無侵入住宅之行為,主觀上也無侵入住宅故意,復無幫助房仲業者侵入住宅之雙重故意,故房東部份亦不成立本罪。 二、民事上: 房仲業者係過失不法侵害陳姓女子之隱私權,造成陳姓女子的損害,其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故陳姓女子可依[$190$]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並依[$204$]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300327$]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190$]民法第 184 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04$]民法第 195 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