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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仿林百里筆跡 4年詐領公款8千萬〈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廣達電腦公司董事長林百里女秘書徐小姐和她的丈夫林先生,被該公司查出模仿林百里簽名,自二OO七年以來,四年內冒名詐領公款高達八千多萬元,用來買精品、名車和不動產。廣達公司將對徐秘書夫婦提出詐欺和侵權損害賠償的刑事、民事告訴。 法律教室: 一、刑事上: 該秘書和其丈夫未經董事長之同意,偽簽董事長姓名詐領公款之行為,成立偽造署押罪之共同正犯。 而後其偽造署押於文件上之行為,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之共同正犯。另用該文詐領公款之行為,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實務上認為,以上三罪依吸收關係,僅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 又兩人詐領公款之行為,乃施用偽造簽名之詐術行為,使公司代理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交付,令公司受有損害,其間層層相因,互為因果,主觀上有故意和不法所有意圖,成立詐欺罪。 詐欺罪和行使偽造文書罪間,實務上認為行使偽造文書當然含有詐欺之本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故兩人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而該夫婦4年來為數次的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是否可認為具有時間空間上之緊密程度之接續行為而論以"接續犯"則有疑問,若法院認為可論以接續犯,則成立實質上之一罪;否則則依其行為之次數,數罪併罰。 二、民事上: 兩人係故意以不法的方式,侵害廣達公司之財產權,令公司受有高達八千多萬之財產損害,侵害行為和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故須對廣達公司負[$190$]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又兩人係共同不法侵害廣達公司之權利,依[$191$]民法第185條,須對廣達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00028$]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300225$]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00231$]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300232$]第 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300366$]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