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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徒走火入魔 判決離婚獲准!〈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中廣新聞網   一名婦人近十年來虔誠信仰宗教,甚至已走火入魔,就連家庭生活費、賣房子的錢,全都奉獻給教會;丈夫認為已無婚姻生活可言,向新竹地院訴請離婚。不過這名婦人在出庭答辯時,不但言必稱神的旨意,還寫了廿頁讚美神的言詞,連法官也快抓狂。由於婦人一切全都稱是神的旨意,法官認為兩造的確難以維持婚姻,最後判決離婚獲准。   新竹縣劉姓男子與妻子結婚廿年,育有一子一女。十年前妻子信仰宗教,虔誠的讓丈夫難以忍受,認為妻子已經走火入魔,不但把生活重心全都放在教會上,把一切都歸於神的旨意,甚至把家庭生活費、房子售出款,全部奉獻給教會。就連夫妻二人口角,妻子還是把神的旨意掛在嘴邊,讓劉姓男子終於忍無可忍,向法院訴請離婚。 法律教室: 本案件中,妻子走火入魔之行為顯然已構成[$1132$]民法1052條第二項所稱之難以維持婚姻的情形,所以丈夫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 [$1132$]民法1052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其立法本旨,乃以同條第一項各款列舉之離婚原因,過於嚴格;故增列第二項,即夫妻一方之事由,雖不備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要件,祇須按其事由之情節,在客觀上,確屬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亦在得請求裁判離婚之列(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二號判決),故夫妻間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以外之重大原因,其婚姻已達無從維持者,無過失之一方仍得訴請法院准予裁判離婚。 ◎ 所謂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ㄧ方有法定事由時,可求法院判決離婚,如果法院認為有理由時,應以判決解消其婚姻關係。 ◎ 於何種情形夫妻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夫妻結婚同組家庭,共營同居生活,理應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以維持婚姻生活之永續發展,惟一旦感情生變,破鏡難圓,雙方無願維持夫妻關係,得由夫妻雙方依[$1129$]民法第1049條規定以協議方式離婚,如雙方無法協議,於具備[$1132$]民法1052條之法定原因時,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解消雙方之婚姻關係。 判決離婚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亦即以法院之判決來消滅夫妻之婚姻關係,必須由欲行離婚之配偶一方為原告,而以不同意離婚之他方為被告,主張婚姻具有[$1132$]民法1052條之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請求管轄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