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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孔偷拍援交 被抓包恐嚇對方〈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酒店幹部賴先生,化名「趙子龍」上網尋找援交對象,再以眼鏡、手錶和鑰匙等五款偷拍工具,暗中拍下性愛過程;五月初他與一名廿歲的女大學生援交,嘿咻時女方驚覺賴的眼鏡射出絲絲紅光,旁邊的手錶則射出藍光,尖叫「你偷拍!」但反遭到恐嚇。   警方昨天將賴男逮捕,今天訊後依妨害秘密、恐嚇等罪嫌移送北檢偵辦。 法律教室: 所謂「非公開」即係私密之意,指各人日常生活中客觀上無法使第三人得以任意共見共聞之行為內容。本案新聞,賴男以偷拍工具錄下其與女大生間之親密照片,因雙方之親密行為活動係屬非公開之活動,故該當[$300337$]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 另外,警方從賴男住處所查扣電腦主機硬碟發現,賴男還涉嫌偷拍和其他6名女子的性交易過程,是否有散布或播送販賣之行為,尚須調查。惟若賴男將該偷拍影像進行散布播送或販賣,則成立[$300338$]刑法315條之2圖利為妨害秘密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又賴男遭到女大生當場發現偷拍情事之後,竟出言恐嚇並威脅公佈影像,以加害女大生名譽之事,導致女大生心生恐懼,亦成立[$300326$]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300337$]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300326$]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