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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移植愛滋患者器官 5人受害〈解說:簡文玉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   台大醫院發生移植醫學史上最大的醫療疏失!   院方誤將一名愛滋感染者的器官,移植給五名病患,原本沉浸在獲得器官重獲新生的移植患者和家屬,全都傻了眼,即日起開始接受愛滋藥物治療,包括台大和成大共十多位參與移植手術的醫護團隊,為避免感染風險,也開始接受預防性投藥。   據了解,這名捐贈者是一名37歲男子,24日因頭部外傷送新竹市南門綜合醫院急救,由於昏迷指數僅剩下3,家屬並不知男子是新竹市政府衛生局列管的愛滋感染者,連絡台大醫院器官捐贈小組。   這名愛滋病患將心臟、肝臟、肺臟和2顆腎臟,分別捐贈給五病患,其中心臟送到成大醫院,由一名術後將結婚的女子接受移植手術。其他器官都在台大進行。   台大醫院表示,院內人員僅電話詢問捐贈者的愛滋病毒檢驗結果,卻在發、受話中誤將檢體HIV抗原檢驗由「陽性」(reactive)理解成「陰性」(non-reactive),發生認知錯誤,並未從電腦檢視書面報告,因而造成此起重大醫療疏失。 法律教室: 台大醫院誤將1名愛滋感染者器官用於器官移植,導致5名病患受害,有遭到感染之虞。若病患確實遭到感染,可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確保權益。 台大此次移植愛滋器官之重大醫療疏失,若因此導致接受移植的病患遭受感染,病患有權提出「業務過失致重傷害」告訴,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00元以下罰金。另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愛滋病毒)有關檢驗;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若有違背,可處3萬至15萬元的行政罰緩,若因而致人感染愛滋病毒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公訴罪,檢察官可主動偵辦。 ◎ 如果全案是愛滋感染者蓄意隱瞞感染事實,同條例也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他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業務過失,係基於業務上行為而發生者為限。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物。醫師因診斷或治療上的疏失,導致病患染愛滋,疏於確認捐贈者之病毒檢驗報告係導致該結果,其兩者有因果關係。又「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應檢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未檢驗者,致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依重傷害罪論處。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須經病患或其家屬提告,才得究辦。
參考法條: [$299$]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11條 (事前檢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不得使用。  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 第21條(罰則)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第22條(罰則)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