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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設局 老董遭仙人跳770萬〈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新竹縣48歲男子馮先生,與從事水電工程的曾姓董事長為10年舊識且情同兄弟,96年間竟與45歲男子范先生聯手設計仙人跳,把曾男騙到中國考察工程,然後找來酒店小姐陪睡,再由當地流氓恐嚇勒索770萬元,新竹地方法院依恐嚇取財罪將兩人判刑1年6月。   檢警調查,馮先生認識曾男10餘年,兩人情同兄弟,96年間介紹范先生與曾男認識,范男認為曾男家境富裕,遂與馮先生聯手,向曾男佯稱中國有水電工程可承攬,一行人利用中國十一黃金週假期赴中參觀,在中國由自稱工地主任的「阿明」負責招待曾男等3人。   曾姓董事長在飯局中認識自稱同鄉的黃姓男子,並介紹一名年輕女子認識,曾男帶女子返回酒店休息時,突然闖入4名中國籍男子,以曾男性侵女子為由,恐嚇若不給錢解決,就會被打死。曾男找來馮先生、范先生及阿明幫忙處理,雙方協議以770萬元和解,曾男簽署本票後脫身。   返台後馮先生、范先生催促曾男還錢,曾男提領250萬元現金交給兩人,事後覺得奇怪報警。兩人否認犯行,辯稱不認識中國那些恐嚇的人,也沒有來往,只是剛好一起去中國考察。   法官傳喚相關證人及調閱通聯紀錄等證據,認為被告馮先生及范先生為貪圖原告財產,設計仙人跳恐嚇勒索,依恐嚇取財罪將兩人判刑1年6月。 法律教室: 恐嚇行為不以將來的惡害通知為限,即以強暴脅迫為手段,而被害人未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屬之。刑法上的恐嚇取財罪,是以將來的惡害恫嚇被害人使其交付財物為要件,而且受恐嚇人尚有自由意志,不過因此而懷有恐懼之心;若當場施以強暴脅迫達於喪失自由意志不能抗拒程度者,則是強盜行為,不能論以恐嚇罪名。 本案件中,突然闖入的四名中國籍男子,恐嚇曾姓董事長,若不給錢解決就會被打死,由此觀之,是以將來的惡害恫嚇被害人使其交付財物為要件,所以是屬於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
[$300376$]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