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被害女子係因慘遭騙財騙色,才對該命理師私刑報復,其觸犯[$300297$]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法官考量她犯案動機及受害程度,判免刑應屬合理。但要特別提醒,被害人一旦私下報復過當,釀成大禍,恐怕得不償失,建議被害人循司法解決才是明智之舉。
[$300059$]刑法第59條(刑之酌減)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300061$]刑法第61條(裁判上之免除)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132條第一項、 第143條、第145條、第186條、第272條第3項及第276條第1項之罪,不 在此限。 二、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三、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 四、第339條、第341之詐欺罪。 五、第342條之背信罪。 六、第346條之恐嚇罪。 七、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 [$300297$]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725$]刑事訴訟法第299條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