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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毆「豬哥神棍」受害女判免刑
新  聞: 新聞來源:民視新聞   一名酒店小姐,為了挽回男友感情,付錢請命理師作法,卻被性侵還拍裸照,這名色狼食髓知味,把受害女子約出來,想再度性侵,遭女子帶來的朋友圍毆,命理師提告傷害罪,法官認為,女子動用私刑情有可原,儘管有罪但不必服刑。   這名劉姓命理師,先犯下性侵案,才會被打傷報復,反告對方傷害罪,法院判決,被他性侵的女子有罪但免刑,至於其他參與圍毆的朋友,拘役20到40天。 法律教室: ◎ 認識「免刑」 以刑法「三階的審查架構」來說,犯罪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檢討各種要件過程中,我們常會看到「不罰」或「免除其刑」的規定。其中「免除其刑」所表彰的意義,則係指「成立」犯罪,只是在刑之執行上,法律將之免除掉而已。既然成立犯罪,所以依[$1725$]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即應喻知「有罪判決」,但又因其有免除其刑事由,所以要喻知「免刑判決」。 有罪免刑、無罪判決都已經涉及刑事案件實體上的審理,因此,千萬不要把「免除其刑」,解釋成「不成立犯罪」,否則就大錯特錯了。 認定被告有罪卻判免刑,司法實務上極罕見,免刑門檻極高,須符合犯罪情節輕微且情堪憫恕、犯案時心神喪失或適用《證人保護法》等要件,才可獲判免刑。若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或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及贓物等罪,且顯可憫恕,依[$300059$]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刑仍嫌過重,可依[$300061$]刑法第61條規定判處免刑;其餘涉犯刑責較重之罪,除獲檢方核准轉任污點證人,或罹患精神疾病、犯案時不能辨識自己行為是否違法,否則只能減刑,無法免刑。 院認定被告有罪卻判免刑,司法實務上極罕見。
本案被害女子係因慘遭騙財騙色,才對該命理師私刑報復,其觸犯[$300297$]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法官考量她犯案動機及受害程度,判免刑應屬合理。但要特別提醒,被害人一旦私下報復過當,釀成大禍,恐怕得不償失,建議被害人循司法解決才是明智之舉。
[$300059$]刑法第59條(刑之酌減)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300061$]刑法第61條(裁判上之免除)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132條第一項、    第143條、第145條、第186條、第272條第3項及第276條第1項之罪,不    在此限。  二、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三、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  四、第339條、第341之詐欺罪。  五、第342條之背信罪。  六、第346條之恐嚇罪。  七、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 [$300297$]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725$]刑事訴訟法第299條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