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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眼中只有財產 仿韓片90刀殺父〈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長期失業在家的新北市陳姓宅男吵著要分祖產,被父趕出家門要求自食其力,竟心生怨恨,仿韓國電影《朋友》劇中殺人手法,用生魚片刀和菜刀,埋伏砍殺父親近九十刀致死,陳母目睹人倫悲劇,痛心請求法官判兒死刑,再提民事訴訟主張剝奪兒子繼承權,板橋地院昨判陳男喪失繼承權。   陳男模仿殺人手法的韓國電影《朋友》是十年前賣座片,描述四名男孩結為好友,後來歷經黑社會的友情、道義、背叛等考驗,劇情近似《艋舺》。   檢警查出,陳男(二十八歲)由祖父母扶養,是家族長孫,深得祖父寵愛,祖父曾私下開玩笑說以後家產都由陳男繼承,但二OO二年祖父過世後,家產卻由父親及叔叔繼承,加上陳男工作不穩,常躲房間上網,缺錢就向家裡伸手,多次被父親逼迫外出工作,陳男又認為父母較偏愛兩個弟弟,內心漸生怨恨。   去年九月初,陳父下最後通牒,要陳男在十一日搬出家門。陳男想起電影《朋友》情節,竟在筆記本抄下劇中殺人方法,「刀不用大,有六吋長就能殺人,刀鋒也不能太薄,否則砍到骨頭容易折斷,所以生魚片刀或三明治刀都是極品。」「刺中對方後,把刀旋轉九十度,當他感覺刀子插進身體時,他就不敢亂動。」預謀弒父,並依「殺父筆記本」購買生魚片刀、菜刀備用。   同月十三日深夜,陳男埋伏家門外,等候擔任紡織廠保全員的父親下樓上大夜班。陳父一見陳男就怒斥:「你怎麼還有臉回來。」陳男悶不吭聲,持菜刀砍向父親頸部,陳父用手阻擋並大聲呼救,陳母開窗目睹慘劇,連忙報警。   陳男被捕時曾說:「後悔不在我心中。」還表明對母、弟和叔叔都「恨之入骨,也想對他們行兇。」之後雖辯稱罹患輕度精神分裂症,但法官根據醫院鑑定,認定他犯案時意識清楚,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死刑。目前上訴高院。 法律教室: 本案件中,陳母及兩名弟弟再提民事訴訟,請求剝奪陳男繼承權,是依據[$1234$]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故意至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而這一款為絕對失權。 所謂絕對失權,是指一有法定事由之發生,無待被繼承人之表示,即永久、確定地喪失繼承權。而繼承權之喪失,是指繼承權人對於被繼承人或其應繼承人有重大違法或不道德行為或有關繼承之遺囑有詐偽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繼承之資格,使其喪失繼承人之地位。 [$300292$]刑法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列於[$300291$]第271條殺人罪之後,因此本罪之構成要件為「致人於死」。「尊親屬」究竟屬於犯罪的構成要件或罪責要件,在刑法學界迭有爭議。一般通說認為被害人係行為人之尊親屬僅為一身分關係,從而具備特定身分之人才會符合罪責加重之要件。 → 舉例言之,倘某甲與某乙共同殺害甲之父,則甲乙均構成一般殺人罪,但甲之身分關係造成罪責加重,而應論以殺害尊親屬罪。反之乙之罪責即不會加重,故尊卑親屬關係是罪責要件而非構成要件。
[$300292$]刑法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234$]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