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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逃12年 追溯到期前2月投案〈解說:林俊賢律師〉

【2019.10.22 編輯:法條更新,已補充於文章最下方。】

新  聞:
新聞來源:TVBS
  屏東有一名通緝犯,逃亡了12年,追溯期年底就要到了,他卻在前天晚上跑到派出所「自首」,讓員警十分訝異,原來他誤以為自己犯了竊盜罪,其實是因為偽造文書被通緝,他也不知道追溯期只剩2個多月,受不了逃亡的不便,他竟然在最後時刻「自投羅網」!

  穿著白上衣,長相斯文的男子在家人的陪同下跑到派出自首,說自己是通緝犯,可把值班員警給嚇了一跳。林邊分駐所長劉茂源:「他的消費券的部分沒辦法領取,去看醫生的時候他也無法使用健保卡,所以他覺得人生很灰暗。」

  38歲的他,誤以為自己竊盜被通緝,已經逃了12年,這12年來一直未婚,過著居無定所的日子,在夜市擺攤做生意,不但無法換新身分證,也拿不到政府發放的消費券,連看病也無法用健保,生活很不便,不想再這樣下去,他決定在逃亡12年後投案。

  警方查了半天才發現,他是因為偽造文書被通緝,追溯期到今年的12月22日,只剩下2個多月而已。劉茂源:「他也覺得非常訝異,經過同仁給他開導之後,他也能欣然接受。」

法律教室:
我國刑法上的時效制度,分為追訴權時效與行刑權時效兩種:如果尚未起訴判決,係適用刑法第80條,若已受有罪判決之宣告,則係適用刑法第84條

適用追訴權時效的情形,在超過追訴權時效時,檢察官則須依刑法會給予不起訴處分,法院則須為免訴判決,不再法律追究,所發布的通緝都要撤銷。

 

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四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五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惟依刑法94年2月修正前之條文: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偽造文書罪之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上述第2款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所以追訴期是30*民國108年修改為20年,不過本案中竊盜行為是在新法施行前所犯,依刑法從舊從輕原則,刑法第2條第1項則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規定,所以還是適用舊法時的10年規定。故對本案中的男子而言,偽造文書罪追訴權時效仍是10年。


現行法 (108.05.29)
刑法 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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