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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經理監守自盜 惠普遭盜1.7億〈解說:高宏文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知名印表機大廠惠普,爆發女經理監守自盜A走1億7千萬元公款案件,這名陳姓女經理利用公司發放給經銷商紅利獎金禮券,浮報經銷商營業額,私吞獎金,士林地檢署偵訊過後,以40萬元交保候傳。   面對記者詢問,陳姓女經理不願回應,其實任職惠普超過十年的她,只要一有新產品促銷活動,都是公司指定的發言人,不過日前台北市調處接獲檢舉,說她涉嫌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司發放給經銷商的紅利禮券獎金,陳姓女經理到案後坦承,她先偽造經銷商銷售額,領了獎金之後,部分兌換成禮券發給經銷商,剩下的獎金就進了自己口袋,從2009年到2011年為止,至少吞了1億7千萬,還拿了其中的9千萬,在台北市麗水街買豪宅,直到調查局洗錢防治處發現帳戶有異常大量資金進出,通報追查,才讓整起案情曝光。 衝業績,科技大廠推出各項優惠獎勵下游廠商,沒想到卻成為內部員工監守自盜的工具,惠普方面表示,陳姓女經理日前已經向總公司提出辭呈,也將會協助檢調追查,釐清真相。 法律教室: 一、何謂侵占? 所謂侵占罪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罪([$300362$]刑法第335條參照)。所以侵占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有二: (一)侵占: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 (二)自己所持有他人之物:例如:業務員為公司收取的貨款。 二、普通侵占與業務侵占的區分 普通侵占規定於[$300362$]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仟元以下罰金。相對於普通侵占罪,業務侵占屬加重類型的犯罪態樣。 業務侵占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仟元以下罰金(刑法[$300363$]第336條第2項)。所謂「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認定,行為人本於業務執行關係而取得支配管理之物品,即為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例如商會等人民團體之財物、運送人受託運送之物、公司外務員收取之公司貨款。 陳女是公司的經理,在公司擔任要職,位高權重,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的財產,使公司受有損害,陳女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且有身分之職位,係以為業務侵占。依刑法[$300363$]第336條第2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仟元以下罰金。
[$300362$]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仟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300363$]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