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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車禍真敲詐 男判5年半〈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中央通訊社   新北市有搶奪前科的周姓男子被控自民國97年起,陸續以故意擦撞車子,再向車主索賠醫藥費方式,製造11起假車禍真詐財案,得手新台幣9萬多元,台北地院依詐欺等罪判刑5年半。   判決書指出,新北市43歲有搶奪、槍砲前科的周姓男子,自民國97年間,在大台北地區專門製造假車禍,以走路、騎乘機車方式故意擦撞小客車,事後再向車主佯稱「壓到腳」,索賠8000到2萬元的醫藥費。   被害人報警處理,警方循線將周男逮捕到案,發現周男在大台北地區,連續犯下11起假車禍案件,有的被害人花錢息事寧人,有的被害人不願付錢,周男就向對方恐嚇稱「看你車子能不能好好開走」等。   法院審理,周男辯稱,確實有發生車禍,但法官發現車子無擦撞痕跡、調閱監視錄影器也無車禍狀況,認定他製造假車禍再向被害人詐財,依一罪一罰原則,判他徒刑5年半。全案可上訴。 法律教室: 警方分析「假車禍、真詐財」犯罪集團犯案手法,發現歹徒多於停等紅綠燈時,等待駕車被害人要起步時,將腳掌伸向前,佯稱腳趾遭輾過受傷,訛詐醫藥費;犯罪高峰時段,歹徒多挑選上、下班尖峰時段犯案,詐騙價格雖從1000元起跳,若被害人配合則順勢抬高價格,若被害人堅持報警處理時就降價或落跑。 至於集團犯罪組合,有時會以2人共乘1輛機車,交互向被害人詐騙,有時也會多人分乘2輛機車,其中1輛佯稱路人,發生假車禍,趨前一搭一唱。 關於車禍案件的法律問題,是工商社會時常會發生的事件,一般當發生車禍的時,當事人如何確保自身權利,應於案發當時請求警方至現場,製作車禍現場圖、雙方的筆錄及受理報案憑證等文件,於製作車禍筆錄時,應以其對自己有利之權利來完成筆錄。 依上述不法的周姓歹徒,在肇事者未真正撞到他們之前,就已經利用輕微碰撞方法,佯裝自己有外傷,以致讓肇事者誤以為自己的疏失,加上這些不法的歹徒利用肇事者自認理虧的心理,於是想要狠狠的搞一筆。不法的周姓歹徒,施用詐術使肇事者誤以為本身有車禍的過失,進而騙取肇事者的和解金、精神上的賠償或醫療費等等,與其[$300366$]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要件相當。至於如果上述犯罪人數到達3人以上,並符合[$301308$]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等相關要件,則得以同法[$301309$]第3條等規定論處之。惟本案件僅有1個犯罪人數,故無法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定義,以致無法以該法論處之。
[$300366$]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3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