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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霸桌」不消費 警逮13青少年〈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桃園市一家海產店昨晚上演了宛如古惑仔般的霸桌情節,害店家無法做生意!這家店昨天在晚餐時間,進入13名青少年,一人霸佔一桌,而且只點炒飯或飲料,這樣少少的餐點,看到其他客人買單,還立刻霸佔桌子,別的客人根本無法消費,最後店家報警,13人全被帶回警局。   青少年坐在警察局裡,有人在說笑,有人一副蠻不在乎的樣子,甚至有人睡著了,一直到家長來到警局才有少年低下了頭趴在桌上,這群共13名青少年,其中6人還沒成年,既然學起古惑仔去餐廳裡霸桌,妨礙人家做生意,25號晚上,這批青少年在桃園市這家海產店,就像這樣,不管大桌還是小桌,只坐了一到兩人,把座位霸佔,其他客人一買單,立刻佔住座位,等於霸佔了整間店,店家最後發現不對勁,勸說無效只好報警。   店家也搞不清楚到底怎麼回事,隨後這批青少年被帶回警局之後,堅稱只是來吃飯,而且彼此不認識,但店家說他們根本是一起進店的,警方只有對他們罰款或拘留,然後再追查他們的幕後唆使者以及與店家的關係,也希望類似的霸桌情節 別再上演。 法律教室: 刑事: 實務上,一般討債或逼迫對方出面的方式,大多會觸犯[$300325$]刑法304條的強制罪,也就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的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本案例中,該群青少年惡意霸桌不肯離去,動機不明,惟雖然有霸桌行為,但仍有消費,且沒有行使暴力脅迫,沒有毀損餐廳、傷害服務生,率隊「霸桌」方式是否構成強制罪,有灰色地帶的討論空間,行為人即使有動機與嫌疑,但手法不構成,個案需由法官或檢察官來認定。 民事: 刑事部分無法可管,建議餐廳仍可攝影蒐證,透過民事的侵權行為,[$190$]民法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主張霸桌行為影響店家營業的權益,提出民事賠償。因霸桌舉動可能造成店家損害,影響其他顧客的用餐消費權益,店家可攝影蒐證,提出民事賠償,要求霸桌者補償因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營業額。
[$300325$]刑法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90$]民法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