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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護膚坊暗藏春色 娼嫖皆罰〈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中央通訊社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後,高雄市警察局左營分局昨晚直搗轄區一家暗藏春色的美容護膚坊,當場查獲王姓男子與鍾姓女服務生從事性交易,將兩人法辦。
  市警局左營分局接獲民眾檢舉指出,左營區自由三路一家美容護膚坊暗藏春色,經派員探查屬實,昨晚持搜索票前往取締,當場在店內4樓包廂查獲王姓男子一絲不掛躺在按摩床上,與鍾姓女服務生共處一室,一旁的垃圾桶內並留有疑似擦拭精液的衛生紙團。
  王姓男子坦承與鍾姓女服務生,從事俗稱打手槍的半套性交易。
  警方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修正為從事性交易,不管「全套」或「半套」,皆須送辦,且新法修正娼嫖皆罰已實施,因此將王、鍾兩人將依新修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警方同時將美容護膚坊黃姓負責人及郭姓店長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性交易專區外「娼嫖都罰」!


註:地方政府設性交易專區前,如有查獲娼、嫖,雙方都須受罰。

社維法修正前條文亦即一般所稱罰娼不罰嫖,歷史上賣淫嫖娼屢遭嚴禁,然而禁而不止,可見性服務確有社會需求,而過去只罰娼妓不罰嫖客的作法,如今已遭大法官釋憲認定違反平等權,違憲而失效,且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娼嫖俱罰,未來不僅是性工作者,嫖客也得小心觸法。且根據修正條文,性交易已不僅針對性交行為,包括俗稱的「半套」也列入性交易的範圍內。
 

第八十條
 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一)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第八十一條 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二)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  
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第九十一條之一(地方政府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   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