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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譜 4歲娃作保 銀行竟借3千萬〈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真是離譜!男子林先生以7歲及4歲兒子當連帶保證人,向第一銀行南高雄分行貸款3000萬元竟獲准,後來林某欠1185萬元未還,他兒子林宗毅、林宗緯兩兄弟成年後,林宗毅開始工作被一銀發現,月薪每月被扣三分之一,兩兄弟不服訴請免還,曾重判前總統陳水扁無期徒刑的美女法官徐千惠判兩兄弟勝訴免還。現年26歲及23歲的林宗毅、林宗緯兄弟,原與家人住在高雄,父親林某開設「威龍產業」公司,從事滑雪用手套生產外銷,1992年林父以公司名義向一銀貸款,因兩個兒子也列名公司股東,林父代替兩兒子簽字擔任連帶保證人,銀行也核貸放款,但3年多後林某事業走下坡,無力償還剩下的1185萬元。   一銀展開15年追債行動,因林某無財產,一銀追討無門,直到2年前,林某長子林宗毅在一家半導體公司當工程師,因稅務單位留下資料,一銀馬上找上門,依法按月扣他薪水三分之一,林宗毅才驚覺自己與弟弟林宗緯從小就背債千萬元,他人生第一份薪水遭一銀扣薪。   第一銀行認為,林氏兩兄弟在父母同意下作保,兩兄弟當時雖年幼,但列名公司股東,公司借到錢,兩兄弟也間接獲利,貸款合約應屬有效,一銀還拿出1996年高雄地院判決林氏兄弟應「返還借款」確定判決書,強調是依法追討債務。   1996年被一銀追債後,林某就開始過著躲債的生活,林宗毅說:「父親生意不好後,就搬家很多次,住過很多地方,最後在台北落腳,父母從事百合花銷售工作。」他還說:「當年可能因搬家沒收到開庭通知,法院就依銀行單方說詞判要還款,但當時他們讀國小,就算出庭,要怎麼辯論?」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保證人要有資力,銀行讓兒童當連帶保證人很不妥適,肯定法院判決,這可讓銀行在核貸時更謹慎。」兒童福利聯盟處長林武雄痛批:「銀行不能只顧賺錢,也要對兒童多一點關懷。」   至於林氏兄弟能否擔任公司股東,熟諳法律人士說,《公司法》僅限制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或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20歲)不得擔任公司經理、董事、發起人及監察人,並未禁止未成年人擔任股東。 法律教室: [$13$]民法第13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林氏兄弟被父親簽名擔任保證人時分別為四歲及七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單獨行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無效。其訂立的契約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 惟民國90年以前的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應有5人以上,因此,坊間出現很多公司負責人以其未成年子女充當股東,籌設公司的案例,而公司向銀行貸款,這些未成年子女也成為連帶保證人,很多人成年後,面臨銀行追繳債務,一輩子都要背債。依民法[$1174$]第1088條第2項規定,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之」,做保也是此條文所規定的處分行為,林氏兄弟當時才7歲,擔任保證人並無法讓年幼的他們獲得利益。又依民法[$81$]第81條,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代非基於子女利益所簽的契約,小孩成年後若不同意,即屬無效,因此該契約無效。 第一銀行核撥貸款及對保時,疏未注意兒童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既無資力亦無連帶保證千萬貸款能力,一銀僅因林父同意,就准幼兒作保,應自負貸款風險。又林父代兒簽名作保是濫權,他同意兒子作保,並非以兒子利益為前提的法律行為,屬「效力未定契約」,依民法[$81$]第81條規定,林氏兄弟成年後,可不承認契約的法律效力,兩兄弟既已訴請「確認保證契約無效」,這合約就應屬無效,銀行無權對兩兄弟追債。 這些未具社會經驗、顯無經濟能力負擔債務的未成年子女,極可能應背負債務,對將來人格之成長有重大影響,再者,「保證人」擔負異常高的風險,卻未享受到擔保債務之經濟上利益,實在有失公平。但有一點必須注意,若當時未成年作保人於成年後曾經承認該保證契約,其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該保證契約有效,須擔負保證人之連帶清償責任。
[$13$]民法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81$]第81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1174$]第1088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