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違反著作權 網購女王遭訴〈解說:許盟志律師〉
新  聞: 新聞來源:中央通訊社   某購物網站被控未取得水果、青菜及魚肉類等共計225張圖片的著作權,擅自張貼在購物網站。台北地檢署偵結,依違反著作權法將購物網站的公司及負責人安OO、張OO起訴。   安OO在公司網站上介紹自己為網路開店教主,出過多本探討網路開店的書籍,曾輔導過多名藝人在網路開店,外界稱她「網購女王」。張OO出身元祖食品家族,父親是元祖創辦人。   根據檢方公布的起訴書指出,安女的公司所經營的某購物網站涉嫌從去年12月9日起至今年3月20日,在不詳地點,下載某新鮮食材網站圖片,經重製後,上傳到她的購物網站上,經某新鮮食材網站人員發現,報警處理。   檢方表示,張貼的225張圖片,包括巿面上可見的香蕉、橘子等水果、各項魚類、肉類等。 法律教室: 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知識所產生的權利,故屬知識產權之一種,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著作權是有期限的權利,在一定期限經過後,著作財產權即歸於消滅,而屬公共領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在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內,即使未獲作者同意,只要符合 "合理使用" 的規定,亦可利用。凡此規定揭在平衡著作人與社會對作品近用之利益。 依[$400650$]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定義:「著作,指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創作係指人將內心思想、情感藉語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分析之,著作有三個主要要件: (一)獨創性: 著作人運用自己的智慧、技巧「獨立」完成,所以著作並不要求要達到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之地步,且即使與他人之著作相似或雷同,只要能夠證明係「獨立創作之結果」,無抄襲、盜用,則各人作品都可以各自取得著作權。 (二)原創性: 著作權要求之原創性固不如專利要求之「新穎性」嚴格,但依著作權法第一條之立法目的「保護著作人之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為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著作人之著作精神作用有達到相當之程度,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和獨特性,始具有原創性。 (三)著作權所保護的是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而不是抽象的觀念、構想本身。 本案件中,檢警偵辦期間,安女坦承照片來源是從某新鮮食材網站下載而來;檢察官依圖片拍攝者的證詞,比對圖片後,依違反[$400749$]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的重製罪嫌,將公司負責人安OO、張OO起訴,並請法院依同法[$400759$]第101條規定,對公司處以罰金。
[$400749$]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400759$]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